政策法规
2019年—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9年—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7日
2019年—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需在采购计划上报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三)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的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按照本目录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定点采购、车辆、涉密专用信息设备等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目录及标准执行。各市、县(区)垂直管理部门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实施集中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其列入部门集中采购实施)
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当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名录信息登记成功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注: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四、限额标准
(一)公开采购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二)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年度预算金额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用零星备案方式除外),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超过10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
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对单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小额、零星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编制人数在100人以内(含1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101人至300人以内(含3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超过3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100万元。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本单位月度定额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不得化整为零。月度定额标准不得购置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没有开通网上超市或竞价系统的市县(区)可以购置。除此以外的采购项目均可以在定额内实行自行采购。零星采购备案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单位内控管理规定自行采购并填写零星采购备案统计表,经主管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盖章后自行备案。备案结果按季度汇总后,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按分散采购内容报送统计数据。
本目录及限额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